2013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考点串讲:公司法律制度

2013-04-01 14:17:0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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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分类:

(1)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 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7.4.2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包括:(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使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设立公司的内容会因设立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7.4.3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其目的在于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稳固的财产基础,新的《公司法》允许公司资本的分批缴纳。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的规定。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7.4.4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公司经理

7.4.5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

(2)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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