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考点串讲:资本管理

2013-03-29 10:23:5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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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资本管理

4.2.1 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1.银行资本的概念

从不同的角度看,银行资本的定义不尽相同。银行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即财务会计、银行监管和内部风险管理,所对应的概念分别是会计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1)会计资本,也称为账面资本,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和少数股东权益。

(2)监管资本,指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指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由于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经济资本的概念是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演进和银行风险环境的恶化逐步形成的,在银行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2.银行资本的作用

与其他一般企业相比,银行的突出特点是高负债经营,自有资本较少,因此,银行资本发挥的作用比一般企业资本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

银行资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任何企业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有营业场所、各种设备、办公用品,银行也一样,但是企业购置这些固定资产,可以使用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借来的资金,而银行却只能使用自己的资本,这是由银行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银行所要求的资本金比企业所要求的资本金多得多。同时,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具有高流动性的存款,银行必须随时满足存款的提取,而银行为了实现存款资金保本增值的要求,又主要以流动性极低的贷款形式将这些资金运用出去,因此,银行面临着巨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巨额资本金能够为银行长期稳定占用,而且基本上没有流动性风险,因此,能够有效地防范流动性风险,保证银行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

(2)吸收损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本是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银行一旦遭受损失,首先消耗的是银行的资本金。因此,资本金又被称为保护债权人、使债权人面对风险免遭损失的缓冲器。

(3)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在风险越大、收益可能越高的银行业务领域,业务的过度扩张和风险的过度承担具有内在的经济动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资本承担着限制这种扩张和风险的重要经济功能,《巴塞尔资本协议》从一开始就是基于银行资本的这一功能开展国际合作,并提出国际统一标准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更是试图通过提高监管资本计量对银行风险的敏感性,进一步强化银行资本的这一约束功能。

(4)维持市场信心。市场信心是影响高负债经营的银行业稳定性的直接因素。对银行信心的丧失将直接导致市场的崩溃和银行危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资本金作为保护存款者的缓冲器,在维持市场信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实施银行资本金国际统一标准的重要原由。

(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资本是风险的第一承担者,因而也是风险管理最根本的动力来源。现代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作为自上而下的过程,都是由代表资本的董事会推动并承担最终责任的。

4.2.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仍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但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通过银行内部的评估进行监督梭查,确保银行有科学可靠的内部评估方法和程序,使银行能够准确地评估、判断所面临的风险敞口,进而及时准确地评估资本充足情况。

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的利益驱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会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方面关心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风险状况,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失,在必要时采取措施来约束银行。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3)分步达标的原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

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4.2.3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作了修改,该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同时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永久性占用,可以长期用来吸收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从而获得了“核心”资本的名称。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指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少数股权,指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即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六部分。由于附属资本在质量上要弱于核心资本,而且其中还包括有一定偿还期限的债务,因此,它在监管资本中所占比例受到了明确的限制。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若中国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2)一般准备,指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3)优先般,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4)可转换债券,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中国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5)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混合资本债券对银行收益和净资产的请求权次于长期次级债务和其他债务,优于股权投资。

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要计入附属资本,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1)商业银行若未行使混合资本债券的赎回权,在债券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2)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债券到期时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应付利息时,需事先得到中国银监会批准。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次级债务是对银行收益和净资产的请求权次于其他债务(如银行存款)的债务。经中国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10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3.扣除项

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1)商誉;

(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1)商誉;

(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之所以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扣除,主要是在银行出现损失时,银行不可能拿这些项目所对应的资金来弥补银行所出现的损失。

4.2.4 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

(1)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2)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

(3)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

对上述三类银行,银监会可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1.对资本充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

(2)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对于采取上述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业务、停止批准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3.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采取针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前述纠正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2.5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资本;二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前者称为“分子对策”,后者称为“分母对策”。当然,银行也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两个对策。

1.分子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等方式。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核心资本的重要方式,相对于发行股票来说,其成本相对要低得多。但一方面,这依赖于银行具有较高的利润率;另一方面,提高留存利润增加核心资本,是一个长期不断逐渐积累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期内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如果一家银行核心资本离监管当局的要求相差很远,就必须采用发行普通股或非累积优先股的形式来筹集资本。虽然这种方式对银行来说成本很高,但由于一方面监管当局的要求对银行来说是强制性的,为了达到这一要求,银行就必须暂时不考虑成本;另一方面,这种方式还会使银行降低负债率、提高信誉、增强借款能力,从而降低借款成本,并且通过发行股票期间的宣传,能够有效地提高银行的知名度,树立银行良好的形象,有利于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附属资本在总资本构成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50%,如果银行拥有多余的附属资本,那么,增加一个单位的核心资本,就等于增加两个单位的总资本。因此,通过发行股票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效果将会更加明显。从一定程度来说,银行上市是监管当局严格实施资本监管的结果之一。

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2.分母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在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方面,虽然缩小资产总规模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由于这种做法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同时,银行股东或社会公众也往往将银行资产的增长速度作为判断银行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资产总规模的缩减可能使股东或社会公众怀疑银行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甚至已经陷入财务困境。因此,除非因资金来源的急剧下降而被迫采用这种方法以外,银行一般不会主动采用这种方法。因此,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方法,主要是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其具体方法包括贷款出售或贷款证券化,即将已经发放的贷款卖出去;收回贷款,用以购买高质量的债券(如国债);尽量少发放高风险的贷款等。

在降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方面,可以尽可能建立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在达到监管当局要求的情况下,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规定的内部模型或高级计量法来分别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求对其进行更为准确地计量,从而降低资本要求;也可以在业务选择方面,尽可能减少银行需要承担高风险的业务,比如,减少交易账户业务就能够降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3.综合措施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往往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分子对策和分母对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在两家或多家银行并购以后,新银行将拥有比以前单家

银行大得多的资本,而且与此同时,可以合并以前多家银行重复的部分和机构,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从而增加资本;可以对所有资产进行重组,化解业已存在的不良资产,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可以利用合并后的新形象发行新股票,增加银行的核心资本。实际上,监管当局的资本要求是全球银行业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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