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信用风险量化
背景知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资产分为四大类,分别以相应的权重(K)反映其风险大小: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央政府的债权风险暴露权重为0;
对于OECD的商业银行及OECD以外的中央政府的债权风险暴露权重为20%;
抵押贷款的风险暴露权重为50%;
其他所有商业银行、企业、个人的风险暴露权重都为100%.
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8%.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商业银行所有债项风险暴露额与对应权重乘积之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构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明确最低资本充足率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主要风险来源,而且对信用风险的计量提出了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内部评级法高级法三种方法。
信用风险评级分为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外部评级是专业评级机构对特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意愿的整体评估,主要依靠专家定性分析,评级对象主要是政府或大企业;内部评级是商业银行根据内部数据和标准(侧重于定量分析),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及债项的交易风险进行评价,并据以估计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作为信用评级和分类管理的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不同,提出了信用风险计量的两大类方法:标准法,基于商业银行资产的外部评级结果,以标准化方式计量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基于商业银行自身健全和完备的内部评级体系计量信用风险,但必须经过监管当局的技术检验和正式批准。
1.标准法
①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对主权国家的债权、对一般商业银行的债权、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在监管零售资产中的债权、以居民房产抵押的债权、表外债权等13类;
②对主权、商业银行、公司的债权等非零售类信贷资产,根据债务人的外部评级结果分别确定权重,零售类资产根据是否有居民房产抵押分别给予75%、35%的权重,表外信贷资产采用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换为信用风险暴露;
③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抵押、担保、信用衍生工具等信贷资产的风险敏感性,但缺点也很明显:过分依赖于外部评级,对于缺乏外部评级的公司类债权统一给予100%的风险权重,缺乏敏感性;此外,也没有考虑到不同资产间的相关性。
2.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要去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内部评级体系,自行预测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期限(M)等信用风险因素,并根据如下权重公式计算每笔债项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K):
(1)公司、主权及商业银行暴露
①非违约风险暴露
②违约风险暴露
(2)零售暴露
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依赖程度的不同,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
①初级法要求商业银行运用自身客户评级估计每一等级客户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采用监管当局的估机值;
②高级法要求商业银行运用自身二维评级体系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期限。
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区分只适用于非零售暴露,对于零售暴露,只要商业银行决定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自行估计PD和LG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