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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因此,A公司是合格主体,有资格卖那间房子。其他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故某丙的合同有效。
此时如果我们对刚才的分析还不清楚,可能还是有疑问:怎么两个合同都有效?到底哪个算数?这是我们习惯认为必须有一个有效一个无效才行,再次重申:合同有效不必然导致物权转移。两合同都可以有效,不用考虑公司有没有办法履行,他不能履行可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法履行和合同效力是不矛盾的。
第三问,房屋所有权归谁?
从上已知A公司与某甲的合同虽然有效,但某甲并未办理登记,也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某丙与A公司合同有效,而且某丙办理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第四问,A公司对某甲承担什么责任?
因为A公司与某甲先前存在有效合同,该合同受法律保护,A公司违反约定将房子又卖给某丙,并且未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有些人可能会以为A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A公司在与某丙签约时具有过错(明明房子已经卖给了某甲,又要卖给某丙),导致了最后某甲的合同无效,似乎符合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仔细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就会发现错误所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从头到尾只是一个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不涉及第三人。某甲的合同不能和某丙的合同搅在一起。
这里再区分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合同最后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违约责任前提是合同有效,有效合同才存在违反的问题。
以上是本题的分析过程,答题中应简单明确,不必这么罗嗦。将答案附下:
[答案要点]
(1)A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2)A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有效。虽然A公司已将房屋交给某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合同主体仍然是合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自愿的,合同内容和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某丙。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某甲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某丙不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进行了登记,所以某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A公司应当向某甲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后讨论下合同成立、有效、生效和无效几个概念。
一般认为双方合意则合同成立;
该合同如果是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则有效,否则无效或效力待定;
一般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或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
有效的合同可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不一定就必然产生,即未必生效。比如,双方约定租赁房屋,附条件如其中一方子女出国,则将房屋租给对方。双方合意,合同成立,也有效,但并未立即生效,还要等子女出国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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