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考研 > 专业硕士 > 法学硕士

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名称

编辑:sx_weizc

2012-12-06

威廉希尔app 为大家准备了考试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给考生提供帮助

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名称

商朝

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西周

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

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

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

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

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相关推荐:

 

威廉希尔app      威廉希尔app 考研

标签:法学硕士

免责声明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