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考研 > 专业硕士 > 法学硕士

法硕民法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讲义

编辑:sx_weizc

2012-12-06

威廉希尔app 为大家准备了考试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给考生提供帮助

法硕民法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讲义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指向将来发生,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已发生之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因变更而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1.法定的解除权

A.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并使合同的既有目的不能达到,发生履行不能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债务人行使解除权,径直消灭债之关系,免除赔偿债务。

此时解除权必须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前提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迟延履行);不可抗力发生,还能履行合同时不影响合同目的时,不能行使解除,此时有接受迟延履行的义务;不可抗力因行使合同解除权造成对方损失,一般原则是损失自担。

B.拒绝履行

债务人明示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行使解除权,径直解除合同(履行期后构成根本性违约);(预期违约?)如以默示行为表示,债权人则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C.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迟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如中秋节到了还不送月饼)。

D.违法履行,特殊解除原因,情事变更

2.约定解除权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为一方保留,或双方保留。

约定解除条件出现,造成损失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损失自担,因为对方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行使权利的权利。

三、效果

一次性合同解除后,其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当事人已履行或因不履行而受损害的,发生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效力。可以恢复原状,但不一定适于整个合同,应根据合同性质决定,看是否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相关推荐:

 

威廉希尔app      威廉希尔app 考研

标签:法学硕士

免责声明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