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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法硕考研模拟题 民法学(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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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9

(2006-3-59)[6]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4)主债权债务变更时的保证责任承担

(2002-3-9)[7]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华南理工大学法硕考研模拟题

参考答案:[1] AC。

[2] ABC。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债务人或者只起诉保证人。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本题中,丙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3] D。《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内容十分重要,“记死”。

[4] BD。《担保法》第25条的最后一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已被《担保法解释》第31条废止。

[5] AD。

[6] ABC。D选项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因而不选。

[7] B。“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丙虽知道债务数额增加的事实,但未“书面同意”,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加重的债务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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