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研复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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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9

(9)根据京发改[2013]2587号文件,我校所有被录取的考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请查看我校网站通知)。

(10)凡提交的各类材料需与本人实际相符合。凡是不符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5.所有复试合格拟录取的考生需参加政审,政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学籍学历有问题的考生被学院拟录取后需提交相应的证明,否则不予录取,具体要求由复试学院通知。

6.被录取的非定向就业考生的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北航,户口将根据学校户口办公室要求办理,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调档函将于6月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未将人事档案按时调入北航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7.符合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及照顾政策才达到我校复试线的考生,需于3月15日前向我校研招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推荐免试考生请与拟录取相关学院联系,办理政审等手续。

三、关于调剂

1.我校不接收任何第一志愿未报考我校的考生调剂申请。

2.报考我校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若初试各项成绩达到报考第一志愿专业所在学科门类(即报考专业代码的前两位代码,如0812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所在学科门类即为08工学)我校复试资格基本线,且满足调剂学院的复试要求,经申请调剂学院同意后,可参加复试。校内调剂需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相互调剂的专业统考科目必须一致,且业务课考试科目须相同或相近。

管理类联考的考生不得调入125100工商管理(MBA)、125200公共管理(MPA)、125300会计硕士(MPACC)及125600工程管理(MEM)以外的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该四个专业。符合MBA、MPA及MEM报考要求,且满足我校管理类联考复试资格基本线的MPACC考生,若满足相应学院调剂要求,可以申请向MBA、MPA及MEM调剂。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3.在教育部公布全国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后,对达到教育部复试要求而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n/)办理向校外招生单位的调剂。未达到教育部调剂要求的统考、联考考生,或者报考我校的单独考试考生、强军计划考生,一律不得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

四、工作日程

3月12日前,各学院确定公布复试方案和复试学生名单。

3月20日-3月31日,各学院组织考生复试。

五、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考生及社会各界对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10-82314257

E-mail:jwxf@bua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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