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予录取情况
以下情形的考生不予排定录取名次,不予录取:
1、复试(笔试、面试及实践考核)不合格者;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者;
3、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复试过程作弊,包括体检作弊、考试作弊
6、未按期按要求将调剂材料(初试试卷)寄达我校者。
(三)录取类别
1、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我校录取类别以非定向为主,农村教育硕士为国家计划内定向。
2、国家计划指标分配:在拟录取考生中按照第一志愿考生为第一序列,调剂考生为第二序列,即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考生的需要,在各序列内再根据入学总成绩高低排名来确定。
3、拟录取为单位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硕士生须与用人单位和委托培养单位签订有《定向培养协议书》、《委托培养协议书》或《自筹经费培养协议书》(一式三份,可从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下载)。
4、除委托培养录取考生外,所有考生均须在入学前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5、考生与考生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档案调取、协议签订问题造成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录取审核
拟录取研究生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报省招办和教育部审批最终确定。
(五)招生计划管理
招生学院要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完成招生任务。在调剂录取阶段,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难以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统一收回,重新分配。
七、招生纪律
各招生学院应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复试、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届时,校纪检处、研究生处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学院和个人,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