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表由学院统一设计何一项低于合格分数的,视为复试不合格。
第十条复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全部由教学管理秘书保存在学院办公室;任何人查阅上述文件记录均需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不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文件记录一律不得调离学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在网上公布复试成绩后一周内,如考生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查阅原始复试成绩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由教务秘书代为查阅复核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3月6日生效施行。解释权由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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