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复试分数线已经公布,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考生的考试成绩,现将我校复试工作办法公布如下:
一、复试内容及方式
1、外语听力:满分30分
考试时间约20分钟。
2、专业综合课笔试:满分150分
考试科目:已在当年招生简章中公布。考试时间150分钟。
3、综合素质面试: 满分90分
(1)专业素质及能力(50分)
(2)综合素质及能力(40分)
4、外语口语水平测试:满分30分
二、复试期间安排
1、资格审查:
(1)审查时间:4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 2:00—5:00;
(2)审查地点:天津财经大学西院综合楼116;
(3)审查内容:①考生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生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待入学后审查)④英语六级成绩单(425分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4)交费:每人交复试费90元,不收现金,一律使用银联卡刷卡缴费。
(5)领取复试通知书。
2、体检:
(1)时间:4月14日上午8:00 ;
(2)地点:校卫生院 (西院)
3、复试时间:
(1)4月15日下午 2:00—2:20 外语听力
2:30—5:00 专业课笔试
(2)4月16日综合素质面试、外语口语水平测试
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资格审查当天通知。
三、复试规则
1、复试的范围
按初试上线情况分学科门类确定复试分数线,实行差额复试。
2、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专业综合课成绩+外语听力成绩+外语口语成绩+综合面试成绩
总成绩(满分800分)=初试成绩(满分500分)+复试成绩(满分300分)
四、录取与调剂原则
1、研究生录取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参加复试的考生分学科、专业按总成绩进行排名,根据各专业调整后计划人数依次录取。
3、对合格生源不足、未能达到招生规模的学科可以在校内外合格生源相近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调剂的生源必须达到我校复试的相应要求,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复试。对调剂生源确实有困难的专业可适当考虑在本专业破格录取。
五、我校2011年各专业复试分数线要求:
(一)学术型:
1.我校各学科的复试分数线:
经济学学科(不包含金融学、产业经济学、统计学专业)为55/83/359;其中金融学专业为55/83/387;产业经济学专业为55/83/379;统计学专业为55/83/375;
管理学学科(不包含会计学)为55/83/358;其中会计学专业为55/83/392;
法学学科为45/68/325;
文学学科为55/83/363;
理学学科为40/60/295;
工学学科为40/60/300。
2、通过国家线但未达到我校以上各学科复试线的考生请自行选择向校外调剂。
3、对于金融学、产业经济学、统计学三个专业初试成绩达到我校经济学学科55/83/359分数线,但未达到所报考专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选择自愿参加我校复试。对于会计学专业初试成绩达到我校管理学学科55/83/358分数线,但未达到所报考专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选择自愿参加我校复试。
以上考生复试内容为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复试后,按照总成绩排名,并根据剩余招生计划数依次进行校内调剂,剩余招生计划以外的考生,则需自行选择向校外调剂。调剂志愿填报时间为4月13日资格审查时。
4、报考金融学、产业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专业的考生可调剂学术型专业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国民经济学、财政学、劳动经济学、数量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旅游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社会保障。
5、报考金融学专业的考生可调剂的专业学位硕士有金融硕士、保险硕士、国际商务硕士;报考产业经济学专业的考生可调剂的专业学位硕士有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报考统计学专业的考生可调剂的专业学位硕士有应用统计硕士;报考会计学专业的考生可调剂的专业学位硕士有会计硕士、资产评估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
(二)专业硕士: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专业硕士复试分数线:
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资产评估硕士为55/83/350;
会计硕士为55/110/350;
法律硕士为45/68/325;
翻译硕士为55/83/355。
六、附则
1、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低于180分为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对经复试后未被录取的考生,研究生院将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2、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教学、科研或与报考专业相关联的社会实践领域中表现卓越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复试中可适当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3、对符合复试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的主干课程,考试时间为每门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能录取。
4、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院所有。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20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