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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的观点,实际上是简单地将历史上的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尤其是将儒家的德治简单地等同于人治。这样的立论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上的情况,甚至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情况,更不符合今天的实际。
第一,儒家的德治思想,主要是孔子和孟子的德治思想,确有轻视法治的一面,但这并不等于孔子、孟子绝对排斥法治,更不等于所有的儒家思想家都排斥法治。
孔子比较轻视法治,认为任用刑罚,只能达到 " 民免而无耻 " 的结果。但即便如此,孔子也并未完全排斥刑的作用,如他讲 "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 ,表明了他对 " 猛 " 即刑的绝非一概排斥的认可态度。孟子在讲 " 王霸之辩 " 时,既推崇 " 王道 " 、德治,也认识到了 " 霸道 " 、刑罚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家中,荀子对法治的看法更加积极。他所持的基本上是 " 德主刑辅 " 的态度,主张 " 明德慎罚 " ,强调 "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 《荀子 · 富国》 ) 荀子的 " 德主刑辅 " 思想对后世儒者的影响很大,所谓儒家的治国方略是 " 阳儒阴法 " ,基本上讲的就是荀子这样的思路。汉武帝时代的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议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并得到认可,从而使儒家的德治思想和治国方略正统化和官方化。而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也主要是 " 德主刑辅 " 的思想。
第二,儒家的德治理想,是把治国安邦的希望寄托在圣人贤人身上,这既是儒家的德治归结为人治的主要表现,也是儒家意欲从道德上约束帝王国君的一种道德理想的反映。
儒家德治理想的核心是圣人之治。孔子时代,儒家的圣人榜中有尧、舜、禹、文武、周公等,后世又加入孔子,并把孟子列为 " 亚圣 " 。魏晋以后,明确提出了 " 内圣外王 " 的主张,儒家圣人之治的主张更加学理化。
把天下治理的希望不是寄托在制度上,而是寄托在少数几个杰出人物身上,这确实是典型的人治模式。但是,对这样的模式,需要结合历史背景进行分析,而不能简单地由此推导出德治必然等于人治的结论。
儒家德治思想的社会历史背景,是剥削阶级的专制制度。在这种专制制度下, "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 ,君主皇帝是至高至尊、超越一切之上的,政从君出,法由君命,皇帝就是天下根本大法的象征,天下的安危祸福也由此而系于一姓王朝的总代理人身上。孔子和其他儒家思想家看到了这种制度的治理特征,也从历史王朝的兴衰更替中,看到了君主皇帝个人的道德品质对于天下兴亡的直接关系:仁君、明君治国,如文武、周公,则兴邦;暴君、昏君治国,如夏桀、商纣,则丧邦。一人以兴邦,一人以丧邦,这种历史规律折射出来的表面现象,给予儒家极大的警示。儒家提出德治方略,列出尧、舜、禹、文武、周公作为仁君、明君的楷模,列出夏桀、商纣、秦始皇作为暴君、昏君的典型,其目的确实包含着对当政者的明喻和劝戒的用意,希望当政者以仁君、明君为榜样,为政以德,厚仁亲民,率先垂范,以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国理想。
说到底,儒家的德治之所以成为人治,首先是由于它赖以施行的政治制度是剥削阶级的专制制度,专制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人治,是君主皇帝的一人之治。虽然中国古代有世界史上最完备最系统的刑律体系,但皇帝是绝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不受任何一条刑律的约束。正是人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决定了为统治阶级所采纳的儒家的德治,必然归结为人治的德治。孔子和其他儒家思想家不可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提出民主政治的治国方略;不可能从政治制度上认识到专制制度的危害;他们在思想感情上,仍然是统治阶级的代言人。因此,他们也只能在人治的专制制度的框架内提出自己的德治方略和道德理想。儒家的德治走向人治或者归结为人治,最根本的是社会制度的原因。
第三,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背景下,不仅儒家的德治归结为人治,就是法家的法治也必然成为人治。 ? 一般意义上会认为法治是排斥人治而注重制度性约束的,但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方略,却仍然是与人治相结合的,而且是与暴烈的人治相结合的。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是帮助弱小的秦国变法图强,并最终由泰始皇统一中国,创立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的时期。秦始皇最欣赏的思想家是韩非,最重要的辅佐之臣是李斯,韩非和李斯均是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因而,秦始皇的治国方略正是法家的法治。可是,秦始皇施行的也是最严酷的人治,他本人是历史上最具铁腕的 " 暴君 " ,秦朝因此也被后人称为 " 暴秦 " 。秦朝制定的《秦律》在当时是空前完备的,它奠定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刑律体系的基础。然而,秦始皇也是绝对凌驾于《秦律》之上的, " 朕即天下 " ,对秦始皇而言决非虚妄。秦王朝在速强之后而速灭,即所谓 " 二世而亡 "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没有及时地调整治国,而是一味沿用法家的严刑峻法,导致民怨沸腾,民不聊生,阶级矛盾严重激化,最后陈胜、吴广斩木为兵、揭竿而起,天下响应,弹指间不可一世的秦王朝灰飞烟灭。西汉之后儒家的德治思想能够逐渐登上历史舞台,与统治阶级反思秦朝速强速灭的历史教训有紧密关联。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秦朝与人治相融合,根本的原因也是制度性的。在专制制度下,任何一种治国方略,都必然会深深地打上人治的烙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对而言,法家是暴烈的人治,儒家是怀柔的人治。法家的人治由于过于残酷,从而被历史所摒弃;儒家的人治由于对统治阶级多少还有一点约束和警示作用,因而成为能够适应历史发展需要的治国方略,从而被历史所接纳。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对于儒家德治与人治的关系,就应当从历史条件出发进行实事求是地辩证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将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也不宜对儒家的德治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彻底否定的态度。
三、如何认识古今法治和德治的根本区别 ?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性质和内涵作了精辟的阐述: "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这一基本思想已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我们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这些表述来看,今天所强调和施行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框架内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中国古代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是有法 " 治 " 而无法 " 制 " ,即不是在法制社会的框架内来施行法治,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事,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存在着特殊的超越法律之上的人 ----- 君王或皇帝,存在着特殊的超越法律之上的群体 ------ 统治阶级,既有 " 朕即天下 " ,也有 "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 。这样的 " 法治 " ,当然要走向暴政,也当然要排斥强调获取民心的 " 德治 " 。同时,古代专制制度下的 " 法治 " ,其立法和执法,更不可能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而是以维护一姓家天下的私利为基本立场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下的法治,其出发点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民主政治形式,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今天施行的德治,与古代儒家的德治的重大区别,不仅表现在今天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德治,而不是重德轻法、排斥法治的德治;不仅表现在今天的德治是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框架内施行的德治,而不是圣人之治、从而导致人治的德治。更重要的,今天的德治如同法治一样,都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真正厚仁亲善、政通人和的 " 民治 "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哲学理论基础是所谓的 " 民本 " 思想,孔子的 " 仁者爱人 " 、孟子的 " 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 " 等观点,反映的正是这样的思想。但是,这种民为邦本思想的立足点,不是为人民谋利益,而是一种 " 治道 " 之术,即一种统治权术。荀子所说的 " 水亦载舟,水亦覆舟 " 的思想,代表了儒家对统治者与老百姓关系的一种基本看法。因此,建立在民本思想基础上的儒家的德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笼络民心的具体举措,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统治百姓。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将儒家的德治方略树为官方正统的治道之术,正是看中了儒家这一套学说对于维护统治的独特作用。攻心为上,是儒家德治的特点。因此,儒家德治的治道之术,也可以说是 " 心治 " ,是治心之术。在剥削阶级社会中,这套学说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同时也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起到麻痹人心的作用,使人们盲目顺从统治阶级的压迫。一旦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到不可调和的时候,统治阶级就撕下假仁假义的面具,对百姓施以残酷的压迫。因此,儒家的德治在中国古代社会从来没有真正施行过。而今天的德治,不但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而且是人民自己治理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人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能够真正施行的仁政。因此,今天的德治不是治道之术,不是心治,不是为了笼络民心和归顺人心,而是调整社会关系所必须的手段,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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