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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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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理解宝典:归完成成果的人

十一、保管合同(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成立: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的除外(367)

保管物的瑕疵损害:寄存人赔偿

无偿保管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赔偿责任(374)

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的保管,未向保管人声明的而灭失的,按一般物品赔偿(375)

保管人费用,无约定时,可按照交易习惯处理,按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无偿保管人单方改变保管场所的权利——紧急情况或为了寄存人的利益

十二、仓储合同

1、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验收货物后对仓储物的赔偿义务(384、385)

2、保管人的权利: 存货人逾期提存的,加收仓费;

提前提取的,不减仓费

留置权(395)

紧急情况下的必要处置权(390)

十三、委托合同

1、紧急情况下的受托人的处理权:1)变更委托人指示(399)

2)转委托(400)

2、转委托: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仅对选任及指示负责;

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负责

3、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约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关系的,

原则:合同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例外:约束受托人(402)

第三人不知委托关系的,

原则:合同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例外:合同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选择第三人(例403)

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选择委托人(403)

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4、受托人的赔偿责任(406)

有偿 对一切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无偿 仅对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

5、受托人的权利

报酬请求权

1)全部报酬请求权 完成委托事务的

2)相应报酬请求权 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使委托合同不能完成的(405)

相应报酬请求权 受托人无过错、委托人解约(405)

赔偿请求权 委托人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408)

赔偿请求权 因解除合同造成受托人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必要费用及利息请求权 受托人垫付费用的(398)

6、双方任意解除合同权(410)

十四、行纪合同

1、行纪人的自己代理权(419)

2、按约定增加报酬请求权(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

未约定的,又不能确定的,归委托人(418)

3、、行纪人的补差权(418)

十五、居间合同

理解宝典:居间人的报酬、费用请求权不可并存

居间人报酬 促成合同成立的(426)。

居间人费用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427)

居间人的义务:对有关合同事项如实报告的义务(425)。

第五部分 债的担保——保证

理解宝典:区分保证责任与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保证责任 保证人赔偿责任

责任类型 金钱责任、非金钱责任

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内容同 金钱责任

责任原因 保证合同有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有过错

归责原则 无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

一、保证责任的产生

理解宝典:一看保证合同有效

二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

1)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书面形式:保证合同→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保证人出具担保函、债权人接受的

2)保证人合格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都可作保证人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经营的,可以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授权的, 可

国家机关----外方贷款的转贷 ,国务院批准

3)被担保债权存在 (保证的从属性)

2、保证合同的类型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先诉抗辩权的有无

一般保证的表示方式:

“一般保证”或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表示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或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推定: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担保法19);

先诉抗辩权消灭的一般保证会转换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17)

a、债务人住所变更,主张债权困难(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执行。解释第25条)

b、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止执行

c、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AC

2)单独保证(一个保证人)和共同保证(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

按份共同保证:各自仅对一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

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共同连带责任保证(解释第19条)

3、保证期间

理解宝典: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关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产生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1)性质:除斥期间和不变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

2)类型:

法定保证期间

A、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定期债务 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不定期债务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解释33)

B、法定保证期间推定

当事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 :六个月(担保法26条)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视为未约定----六个月(司法解释32)

约定不明的:当事人约定还清本息为止的,两年(司法解释32条)

意定保证期间

只要有部分期间落入下列期间即可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

3)保证期间效力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 保证责任产生(保证期间功成身退)。

理解: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保证责任开始之日=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日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 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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