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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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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3)、赔偿额的限制—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113)

(六)、缔约过失责任---非合同责任,属于法定责任(42、43)

要件:

一方在缔约阶段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

致他方有损失

有过错

基础:诚信原则

具体情形: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b欺诈(隐瞒、提供虚假情况)

c违反保密义务

d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赔偿范围

——责任方式

——责任性质:法定、意定?

第三部分 合同法分论(上)

一、买卖合同

1、买卖标的物对合同形式的影响

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对合同形式的影响

书面形式,

不具备书面形式的,合同履行的,有效。

未履行的,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拍卖不动产的,拍定后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1)自交付时移转,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142条)

2受领迟延的,自违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143、146条)

2、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3)运输在途的货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144条 4)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145条)——代办托运

5)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导致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3、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质量瑕疵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买受人可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

质量检验期间:

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间处理

未约定的,有质量保证期的,在保证期发现质量问题的,可通知

未约定质量保证期的,发现质量问题的,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但最长不超过2年

出卖人恶意的,不受上述期间限制。(158条)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150条)

买受人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除外(151条)

4、特殊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的买卖

知识点:

出卖人的解除权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

未支付价款达全部价款的1/5(167条)

出卖人可主张标的物的使用费——解除合同时

2)样品买卖

样品决定标的物的质量

样品的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的,标的物的质量应达到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

无偿试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用期未约定的,出卖人决定

试用期间,买受人转卖、转租标的物、试用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

4)招投标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法律有书面合同的要求的,不订立书面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拍卖

出价是要约,拍定是承诺

法律有书面合同要求的,不订立书面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履行地点

有约定的,从约定;

未约定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179条)

2、供电人的义务:

1)中断供电时的事先通知义务

三种情形:

供电设施的检修、维修

依法限电

用电人违法用电

不事先通知,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供电人承担赔偿责任(180条)。

2) 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断电时的及时抢修义务,不及时抢修的,赔偿责任(181条)

三、赠与合同

赠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例外:救灾、扶贫及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186)

a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1年除斥期间)

1、赠与人的撤销权

赠与后的撤销权: b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的(1年)

(192) c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的(1年)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193)

赠与人的继承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

赠与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丧失法律行为能力

除斥期间:6个月

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毁损赠与财产的(189)

3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财产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保证无瑕疵的(191)

赠与财产造成损害,赠与附义务的(191)

4、赠与人抗辩权——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95)

抗辩权产生的情形: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

四、借款合同

1、 金融机构的借贷:

合同形式:书面(197)

还息期限不明时的处理:不到1年的,一次还;

超过1年的,每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法205)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的权利:停发借款、提前收贷、解除合同(203)

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合同形式:不以书面为必要(197)

合同种类:要物合同(210)

利率:对利息未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可主张逾期利息(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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