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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2、质权设定规则
交付生效主义
适用范围:不记名债券、存单、提单、仓单
设立方式:书面质押合同+交付,自交付时质权产生。
效力: 具有对世效力
特殊问题——存单:核押对抗银行(担保法司法解释100条)
交付生效、背书对抗主义
适用范围:汇票、本票、支票、记名公司债
设立方式:质押合同+背书+交付,自交付时产生质权,
背书的意义:背书的,具有对世效力
不背书质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97、98条)
登记生效主义
设立方式:书面质押合同+登记
适用范围:股权、知识产权、基金份额、应收账款
登记机关:
上市公司股份
基金份额 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般股份 工商管理部门
专利权 专利局
商标权 商标局
著作权 版权局(担保法79)
应收帐款 信贷证信机构
上述质权设定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注意: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物
四、留置权——法定物权
(一)、留置权的产生
1、留置权积极要件:
1)占有债务人动产;
2)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产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231)
----商事留置权(企业间):不要求债权与留置物之间的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
3)债权到期、债务人不清偿债务
2、、留置权的禁止——消极要件
1)约定排除留置的(司法解释107);
2)留置违反善良风俗的
3)与约定义务或债务人的指示相违的(司法解释111)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二)、留置权行使
1、留置物为可分物时,留置的物应与债权数额相当(担保法85)。
2、留置权行使的期间限制
——约定优先,
----未约定的,不得少于2个月(物权法236)
(三)、留置权的特殊消灭方式
1、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被债权人接受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第六部分、物保与物保、物保与人保的冲突规则
一、物保与物保并存时的冲突规则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行使担保物权——其他物保人的先诉抗辩权(176)
被担保债权人放弃的,其他的物的担保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任意行使担保物权,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其他担保人求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效力(物权法239)
留置权效力最大
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成立在先,效力优先
未登记抵押权效力最小(物权法199)
二、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冲突规则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人共存时:
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28)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按约定或法定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保证人仍按约定或法定承担保证责任(解释38)
2、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人共存时:
保证人不享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任意行使其担保权利(担保法解释38)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28)
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担保物价值价值减少、灭失的,视为放弃。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按约定或法定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38)
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保证人仍按约定或法定承担保证责任(解释28)
3、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相应份额(担保法解释38)
具体追偿规则
先向债务人追偿(全部份额)
承担了责任的保证人 次其他担保人追偿(应分担份额)
注意:不得同时向债务人、其他担保人追偿
不得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全部份额——保证人自己也要分担一部分
民法提纲(下)
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
1、债的相对性——债的关系仅限于特定人之间
2、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利他契约(合同法64)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租赁契约(民通意见、119合同法234)
承租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民通意见119)
成立在先的承租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登记抵押权(物权法190)
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债权人的撤销权(74、75条);
抵押物折价过低时债权人的撤销权(物权法195)恶意抵押时债权人的撤销权(担保法解释69条)
一、债法总论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债的客体------给付:作为、不作为
债的内容-----债权、债务等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物权 债权
客体 物 行为
性质 支配权 请求权
效力 绝对权、对世效力 相对权 无对世效力
内容 法定 任意
与诉讼时效关系 不受诉讼时效调整 受诉讼时效调整
排他性 有 无
期限 可以是永久的 只能是暂时的
平等性 优先性 平等性
(一)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和单方允诺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特定事件引发的债
(二)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划分标准:产生根据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产生的债
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特定事件引发的债
2、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按标的物分类)
特定物 种类物
特定物灭失的 标的物灭失
发生履行不能 不发生履行不能
只能请求赔偿 可请求履行或赔偿
3、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划分标准:按标的(给付)的个数
一个标的 简单之债
两个以上标的 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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